中世纪欧洲宪政出现的原因
二、中世纪自治城市与近代西方的宪政制度的产生
中世纪城市从封建领主等手中获得独立后,一般会建立两种政体,一种是共和政体,另一种是君主专制政体,前者的数量较多,因为刚刚从封建专制框架下逃离的城市,住在城市内的市民阶层是不会允许专制制度再次出现在城市中的,所以共和政体在民众中更受欢迎。
一个独立的城市往往会建立市政机关,程汉大在《中世纪宪政价值研究综述与反思》一文中,介绍了“平民城市”的市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平民城市’的市政机关通常由市长、代议制市政议事会和城市法院组成……市政议事会或者市民大会是城市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市长及市政官员,处理重大事宜,重要立法和决策须经2/3甚至3/4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有的城市还采用了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中世纪的一些自治城市还设有全民性质的市民大会,这一政治设计堪比古希腊的城邦大会,但主要还是间接选举而产生的市民大会。除了市民大会的设计体现了民主和宪政思想,为司法运行而生的法庭和陪审法庭也贯彻了依法治理的思想。
从司法、行政、立法等方面来看,共和政体的城市多数实现了三者的牵制和制衡,还有一些即使是实行君主制的城市,也必须在大环境中给市民以一定的自由权利,否则自己的统治将不牢固。
政治生活的自治化是市民阶层反抗封建领主的初衷,并且在取得成功后,继续推行自由化思想,将城市领导阶层权力框定起来,以避免权力滥用,于是宪政思想应运而生。
三、总结
在中世纪孕育出近代宪政的各项因素中,城市兴起是最引人注目的因素,因为城市在中世纪末期积极活动,努力追求城市自治,建立独立于封建领主的城市自治议会;同时,城市中的市民阶层还联合新兴的民族国家君主共同对付封建领主,谋求特权。
因此,中世纪城市在其发展和谋求独立的过程中,就已经孕育了宪政制度、独立、自由、自治等带有近代民主思想的词已经出现,并被诸多城市以暴力或金钱辅助了实践,如琅城起义。
有学者认为基督教所倡导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那些笃信基督教的信徒们接受近代民主思想打开了窗户,因为从这一原则出发,一些政治学家、思想家又继而发明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样的解释实际上将基督教视为近代欧洲民主思想的来源之一。
西方近代的宪政制度从古希腊罗马的城市团体中借鉴出经验,又从中世纪的城市自治中借鉴经验,最后融合成了影响世界的宪政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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