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历史文化 中国文化

土司制度是哪个朝代建立的

编辑:wangcy发布时间:2020-05-26

康区在土蕃时期被吐蕃王朝占有,是所谓的藏区四部之一。吐蕃王朝崩溃后康区为若干个自治部落割据,到了元代部分部落被招抚。明代因袭元制,除土司名称略有变动外,并增封了一批宗教领袖为法王、国师等给与一定地区的权利。明代末年,康区被青海之蒙古和硕部首领固始汗占领,固始汗派营官驻此,征收粮赋,土司也受制于营官,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打箭炉营官昌侧集烈杀死欲与他争权的明正土司,清廷乘势派兵进剿,杀昌侧集烈,恢复明正土司,并乘胜驱除固始汗在康势力,招抚打箭炉以外,雅砻江以东的巴底、单东革什咱、下瞻对、喇滚等大小50余部落,分别置安抚司五、土千户一、土百户四十八,其中除对瞻对等五个安抚司直属化林协管辖外,其余土千户、土百户四十九员划归明正土司属下。

当时称这新收抚的地区为“西炉”,清廷为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分化林营兵575名驻打箭炉以资震慑;建泸定桥以便交通;升化林营为协,设副将一人,统管西炉各土司。于是这部分地区成为四川管辖之地。

康熙十八年(公元1719年)为防备准噶尔侵扰,清廷令都统法喇率兵进驻打箭炉,相机收复里塘、巴塘等处。法喇以永宁协副将岳钟琪为前锋,擒里塘叛乱头人,招抚里塘、巴塘等地。次年清军大举进剿扰乱西藏之准噶尔策妄阿喇布坦部,定西将军噶尔弼率川、滇两处兵马出打箭炉前进,噶尔弼用岳钟琪“以夷制夷”之计,沿途招抚江卡、察德龙、贡觉、乍丫、察木多等处,重赏僧俗首领,令其率当地民兵为向导,故一路顺利,直入拉萨,评定准乱。

事定之后除巴塘、里塘设安抚司2员外,察木多、乍丫等处仍赏给当地活佛管理。雍正三年(公元1726年)在全部驱除了和硕特部在康藏地区的势利后,清廷命川、藏、滇会同勘定内地疆界,雍正四年四川提督周瑛会同滇、藏官员于江卡、巴塘之间的宁静山顶树立界碑,将山以东的巴塘等地划归四川,山以西的江卡等地划归西藏。周瑛遂于雍正六年(公元1729年)陆续将康区北部的德尔格忒(德格)、霍尔格部(孔撒、麻书、白利、章谷、东科、竹窝等)及林葱、春科、纳夺等都招抚,旋即授予宣慰司、安抚司、专官司等职,同时还对来投的许多中小部落首领给予土千户、土百户等职衔。至此清廷在打箭炉以西,金沙江以东的这部分地区内几乎全部推行了土司制。

到雍正七年,西炉边已共有大小土司一百二十余员。为了管理这众多的土司,清廷升雅州为府,统辖西炉各土司;移雅州同知于打箭炉,设打箭炉厅(后升为直隶厅)“以理夷情”,并于巴、里两塘设粮务各一,管理川藏军粮运转,兼管当地土司。此后除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征剿瞻对土司班滚事竣后,将瞻对土司的各地分赏给投诚头目时新授了十几个小土司外,川边的土司再没有增加了。相反,由于互相兼并的结果,有些较小的土司被较大的土司吞并了。

土司隶归兵部,这是因为清代在民族地区用兵,往往征调土司率士兵参战。故川边的土司多隶属于阜和协副将(驻打箭炉)管辖,阜和协原有一千多兵马,但随着清王朝的衰败,后来只有三四百名兵丁,且多为虚额,已根本无法作为“震慑”土司的一支军事力量,关外土司多妄自尊大,不把其放在眼里。

清代的土司按例应缴纳所管地方的赋税,但这种赋税相对来说是非常少的,有的完全是象征性的,像拥有四十八家土百户的明正土司,每年贡赋为银一百六十多两;地方富庶的巴底土司每年仅纳银八两。至于像巴塘、里塘这样的按流官例(即不世袭,由头人中拣选)任命的土司,清政府每年支付几百两银子的“养廉银”。

所谓“康区四大土司”是指明正、里塘、巴塘和德格四家土司。有清一代,康巴地区(现四川甘孜州)的大小土司有138名,以此四家势力最大。这众多的土司既为朝廷所授,也就有官阶高下之分,然而各不统属,也不领取朝廷俸禄。土司的职责是各统其部落,战时“听从征调”,平时“附辑结蛮,谨守疆土,防止内乱,保境安民”,并要向朝廷按例朝贡纳赋。朝贡是土司臣服于中原王朝的表示,接受朝贡乃是朝廷权力的象征,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经济利益,而是沟通彼此的联系,强化中原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

土司的贡品大多是土特产品、山珍异物、名贵药材、马牛牲畜之类。朝廷接受土司的贡赋后,也要予以回赐。回赐之物有金银饰品、绸缎布帛、茶叶粮食、生活用品乃至生产工具。从历史的视角看来,早期实施的这种朝贡与回赐,对于促进藏区经济的发展,推动生活习俗和生产方式的改进,促进文化交流,都具有一定的积极的意义。

清代川边的土司中品级最高的是三品衔的宣慰使司,它们共有四个,即:明正、德格、巴底、巴旺土司,其次为宣抚司(正四品),共两个,即巴塘、里塘二土司,再次为安抚司(从四品),计有十四员,如孔撒、麻书、章谷登土司,最低为六品之专员司,也有十多员。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土千户、土百户品级不等。有的土司因功被赏以更高的品级和官职,但都是虚衔虚职,有名无实。清代中叶以后,由于控驭土司的力量削弱和卖官鬻爵之风盛行,在边远地方也有土头自封为土司的。清朝规定土司一至三年一朝贡,但川边的土司大都未切实遵行。

土司羁縻政策对土司的要求只是“保境安民”,只要它不叛乱,清政府一般不干预其政事。川边地区由于介于川藏之间,清廷对保护南北两条进藏大道十分重视,设有许多塘站,土司的活动只要不干预大道的畅通,清政府也就不予查究。即使土司间征战连年,清廷也以“蛮触相争,不足为虑”,听之任之。因此,川边土司往往夜郎自大,在自己的辖境内穷奢极欲,残酷压榨人民,实行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在那里正像有句藏族民谣所说那样“天是土司的天,地是土司的地,人是土司的人”。

藏语把土司称为“结波”,意思是“王、统治者”。土司是割据一方的最高统治者,占有其统治区的全部土地、森林、牧场、河流、山脉和生产资料,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土司的领地就是一座封建农奴制王国,土司即封建农奴主。“土司世家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土民(农奴)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上,“主仆之分,百世不移”,没有人身自由,生杀予夺概由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