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司法职能
司法职能是理藩院的又一重大职能,据记载:“臣院综理内外蒙古、回部事务,凡蒙古、回部升降袭替、户婚田土、年班朝觐、仓粮军政以及议处议叙,并命盗案件,均关紧要。”《乾隆朝会典》中也规定“青海、厄鲁特、西藏、准噶尔之地,咸入版图,其封爵、会盟、屯防、游牧诸政事,厥有专司。可见,作为管理边疆民族特别是蒙古、回疆及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管辖着蒙古、回疆和西藏地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项案件。
理藩院是清代蒙古及回疆地区的上诉机构,掌管着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案件来说,其具有终审权。顺治八年(1652年)理藩院奏请获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申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这表对于民事案件,理藩院具有独立的终审权。
理藩院的秋审权与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与重大命案需要三法司会审式案件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由于秋审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所以理藩院的秋审权也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主义。关于理藩院所管辖少数民族区域的秋审案件,均由理藩院会同九卿进行秋审复核。
外交职能
理藩院的外交职能,主要是兼管位于西北两方陆路上合清朝相邻国家的外交事务,例如安集延、马儿格朗、霍罕、巴达克山等。其中,理藩院处理和俄国的关系,在其外交事务中占有重要内容。理藩院管理对俄事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协调两国的外交关系,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管理在京的俄国人员。
在清朝前期,在对俄交涉中理藩院处理了许多比较重大的事件。康熙十五年(1676年)五月,沙俄政府派遣尼果赖使团到达北京。在使团进入中国东北境内时,清政府的代表针对沙皇俄国的侵略行径,向尼果赖严正指出“你们的人为数达三百人之多,直到最近还武装侵犯我国边境的村屯,图谋掳掠人口和进行洗劫”。尽管尼果赖拒绝清政府提出的停止领土侵略的要求,清政府还是给他以礼遇。同时,理藩院晓谕他“尔主欲通和好,应将本朝通逃根武木尔遣还,另简使臣,遵中国礼行,方许照常贸易”。
在尼果赖返回俄国后五、六年间,沙俄对黑龙江流域的侵范由上游扩及到中、下游地区和额尔古纳河东岸,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秋,康熙帝谕理藩院尚书阿穆瑚琅说:“鄂罗斯国罗刹等,无端犯我索伦边嘘,扰害良人,肆行抢称,妥魁根成木尔等逃人,过恶日甚”,“尔院即遵旨,明白具文,选招降罗刹内宜番、米海罗莫罗对,执书晓谕,彼有何言,令其回奏”。说明理藩院对于俄罗斯对中国北境进行侵略渗透时,是具有具体交涉和研究俄国事务的作用的。理藩院遵照康熙谕旨,拟文派遣俄俘往雅克萨等处投递。
宗教职能
清朝统治者从皇太极到乾隆,一向对喇嘛教采取利用态度,作为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为巩固其封建政权服务,正如昭梿所说:“国家宠幸黄僧,并非崇奉其教,以祈福祥也。袄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藉仗其徒,使其诚心归附,以障藩离。”清朝统治者在利用喇嘛教方面采取了笼络喇嘛教上层人士和修建喇嘛庙两种措施,并以对喇嘛加以恩惠的手段控制当地人民。理藩院管理喇嘛事务,主要包括:
(1)登记造册喇嘛呼毕勒罕。“凡喇嘛有行者,能以神识转生于世,日呼毕勒罕。”所有喇嘛都是由呼毕勒罕转生而来,需经理藩院登记。
(2)掌管金瓶掣签。达赖、班禅既是西藏的行政长官,又是宗教领袖,死后被认为还要转生,由死时的出生婴儿(灵童)继承职位。由于制度不严,往往出现数个“灵童”,引起继承权之争。加之大农奴主往往操控此事,积弊甚深。清政府为解决这一矛盾,规定凡出现两个以上“灵童”,便采取金瓶抽签的方法,中签“灵童”为合法继承人,这就是“金瓶掣签”制度。理藩院负责对金瓶掣签的掌管,以维护达赖、班禅转生的合法性。
(3)办理喇嘛的朝觐,在京喇嘛的等级考核、职位升降、调补以及修建寺庙等。
其他职能
乾隆年间,由清政府所建的喇嘛教寺院由理藩院负责,当时理藩院负责管理的40座寺院,有32座建在北京;在承德避暑山庄的有12座(溥仁寺、溥善寺、普宁寺、普佑寺、安远庙、普乐寺、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殊像寺、罗汉堂、须弥福寿之庙、广缘寺)也归理藩院进行管理。其中,罗汉堂、广安寺、普乐寺三个庙,朝廷“向未安设喇嘛”,由内务府管理;而溥仁寺、溥善寺、安远庙、广缘寺、普佑寺、普宁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殊像寺9座庙设8个管理机构(普佑寺附属于普宁寺)由朝廷派驻喇嘛,京师理藩院管理并逐月按人数由理藩院发放饷银,清正史文献将这9座寺庙称“外庙”,后俗称“外八庙”,这也就是现在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的由来。